如果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較大,通常表明企業流動資金比較充裕,償債能力較強,但是,如果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過大,可能意味著企業資金閑置,盈利能力不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落后。
過期天數=(支取年-到期年)×360+支取月、日數-到期月、日數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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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我們都在說財務會計的地位已經受到時代的“威脅”,但這并不代表企業不再需要會計人才。
第一章: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串講課程
內部購銷業務增加單獨的二級科目,用應收賬款_內部和應付賬款_內部核算;
①設置會計科目編碼。科目編碼必須,科目編碼必須按其級次的先后次序建立,科目編碼用數字、英文字母等表示,避免用如&、@、空格等其他字符。
因為其他業務一般比重比較小,相對不太重要,所以利潤表上往往直接列示其他業務利潤的數字,這一點與主營業務活動的列示不同。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費用 該式一般稱為企業營業活動實現的營業利潤。
企業集團與非企業集團相比,主要在經營規模、抵御市場經營風險、資源優勢互補等方面優勢顯著。但發揮集團優勢,并不是企業集團在宏觀管理上的弱化,在財務約束上的軟化,而是從集團整體利益考慮,如何集中部分宏觀決策權力,強化管理與監督職能,下放部分企業自主經營權力,充分調動下屬企業的積極性,從而確保集團總體戰略的實施。國有企業集團成本管理機制的確立正是沿襲此思路。根據改制后的國有企業集團實際情況,實行“適權控制、目標—責任制與利潤中心自主決策、集團考核、財會綜合”的原則。
2.負責崗位設計、組織工作分析,編寫和修訂崗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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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關會計憑證僅在摘要欄中簡單注明了“債務轉股權”,沒有說明具體情況,小施便詢問了甲公司財務部黃經理。
原來,2009年初,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一批材料,應付貨款10萬元,合同約定6個月內結清款項。6個月后,由于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支付貨款,遂與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經雙方協商,乙公司同意將10萬元欠款轉為對甲公司的股份,轉股后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凈資產公允價值為760萬元,甲公司的抵債股權占甲公司注冊資本的1%,年末債務重組各相關手續均已辦理完畢(乙公司已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0.5萬元)。
近幾年,業內盛傳,隨著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等新科技在會計行業的廣泛應用,未來財務人的生存空間將進一步被壓縮,相當一部分人終將面臨被迫失業或轉行的結局。
天胤公司的預收賬款為29565766.48元,數額較大。結合其他的材料,可以推斷該公司的貨物較為暢銷。
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監交。監交人一般為會計主管,或由會計部門負責人指定某一會計人員監交。接交人員要按照移交人員編制的移交清冊,當面逐項點收。對需要繼續辦理的事項和移交中說明的問題,需移交人補充書面材料的,要當面補上。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章后留執。監交人所執一份可存檔,接交人留執的一份待日后離崗時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財務部門應為接交人員刻好名章,移交人員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現金出納登記簿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要繼續使用,接交人員不得自行另立新賬。移交清冊上要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監交人職務。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扉頁內印有“啟用表”的,還應由移交人、接交人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簽章。
(二)由他人暫時頂替工作,應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出納人員在婚假、產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學習、公差等臨時離崗期間,千萬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鑰匙、點點票子就一走了事,一定要抱著“先小人后君子”的態度,辦一下有關事項的交接手續。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為理由而馬虎從事。出納頂替,可視單位業務量大小、頂替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而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如純屬臨時頂替,為了不誤現金支付,可讓頂替人員打一個與所留備用現金數量完全一致的收條,待出納員回來結清支出憑證與所剩現金,收條不作借款賬務處理;如若頂替業務較多,時間也較長,則可讓頂替人員除打一交接現金條據外,還可給頂替人員留幾張蓋好印戳的現金支票,但交接條據上一定要寫明所留現金支票的張數與起止日期;如果出納員離崗時間較長,甚至需頂替人員處理賬務的,則要為頂替人員刻一名章,及時到銀行更換跑銀行人員印鑒。然后,將現金出納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支票本、轉賬支票本等辦理日常業務的賬本、單據書面移交頂替人員,出納員回來后再作書面移交手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出納人員不能將自己的名章交由頂替人員隨意使用。
(三)由他人兼辦出納工作的,要嚴格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有的單位未設專職出納員,而是由指定的會計人員知兼辦出納業務工作。此種類型要堅持兩個原則:一要堅持錢賬分管的原則;二要堅持《會計法》所規定的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的原則。兼辦出納員離職時,屬于工作調動等永久性離崗的,必須全面辦理交接手續;屬于臨時離崗的,應與頂替人員辦理部分交接手續。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目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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