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會計科目按照與會計報表的關系分為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
為簡單、快速掌握各類會計賬簿,以賬簿體系圖的形式進行說明,如圖3-1所示。
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建賬
“會計行業將逐漸形成以實踐能力為主要準入指標,以證書為輔助評價標準的新方向。”劉丹表示。
宏達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購入一項無形資產,初始入賬價值為300萬元。該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2010年12月31日,該無形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為261萬元;2011年12月31日預計可收回金額為224萬元。假定該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其原預計使用年限、攤銷方法不變。該無形資產2012年6月30日的賬面價值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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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的概念與原則
(一)“在途物資”賬戶(尚未驗收入庫)
復習過的知識多了,這時候考生反而會感覺到自己似乎還有這樣那樣的知識沒有掌握好而緊張。起不到好的記憶效果學習過程中遇到問題找到合理的方法解決,不和別人攀比也不過度自我貶低,歷年試題及能夠反映近年的出題思路放棄那種他好厲害我不行的思想。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財政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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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監交。監交人一般為會計主管,或由會計部門負責人指定某一會計人員監交。接交人員要按照移交人員編制的移交清冊,當面逐項點收。對需要繼續辦理的事項和移交中說明的問題,需移交人補充書面材料的,要當面補上。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章后留執。監交人所執一份可存檔,接交人留執的一份待日后離崗時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財務部門應為接交人員刻好名章,移交人員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現金出納登記簿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要繼續使用,接交人員不得自行另立新賬。移交清冊上要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監交人職務。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扉頁內印有“啟用表”的,還應由移交人、接交人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簽章。
(二)由他人暫時頂替工作,應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出納人員在婚假、產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學習、公差等臨時離崗期間,千萬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鑰匙、點點票子就一走了事,一定要抱著“先小人后君子”的態度,辦一下有關事項的交接手續。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為理由而馬虎從事。出納頂替,可視單位業務量大小、頂替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而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如純屬臨時頂替,為了不誤現金支付,可讓頂替人員打一個與所留備用現金數量完全一致的收條,待出納員回來結清支出憑證與所剩現金,收條不作借款賬務處理;如若頂替業務較多,時間也較長,則可讓頂替人員除打一交接現金條據外,還可給頂替人員留幾張蓋好印戳的現金支票,但交接條據上一定要寫明所留現金支票的張數與起止日期;如果出納員離崗時間較長,甚至需頂替人員處理賬務的,則要為頂替人員刻一名章,及時到銀行更換跑銀行人員印鑒。然后,將現金出納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支票本、轉賬支票本等辦理日常業務的賬本、單據書面移交頂替人員,出納員回來后再作書面移交手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出納人員不能將自己的名章交由頂替人員隨意使用。
(三)由他人兼辦出納工作的,要嚴格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有的單位未設專職出納員,而是由指定的會計人員知兼辦出納業務工作。此種類型要堅持兩個原則:一要堅持錢賬分管的原則;二要堅持《會計法》所規定的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的原則。兼辦出納員離職時,屬于工作調動等永久性離崗的,必須全面辦理交接手續;屬于臨時離崗的,應與頂替人員辦理部分交接手續。
賬戶是根據會計科目設置的,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結構,用于分類反映會計要素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結果的載體。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實行一年一定。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稅機關審核。
三、稅務機關認定
【例3-4】公司借入基本建設資金500 000元,款項已存入公司開戶行。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則后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后沒有責任的。
會計期間通常分為年度和中期、季度、月份。
貨幣資金收支過程中會面臨很多消極因素,為了保證貨幣資金收支的安全,必須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出納監督是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在維護財經紀律、執行會計制度的工作權限內,堅決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的行為。出納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各項業務時,要嚴格按照財經法規進行,違反規定的業務一律拒絕辦理。隨時檢查和監督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以保證出納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護單位的經濟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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